比赛时间
男子:5分钟
女子:4分钟
凡是主裁判宣布“暂停”和“开始”,以及“原姿势暂停”和 “开始吧”之间的时间,不应计算在比赛时间之内。
压技的时间
“一本”:25秒
“技有”:20秒或20秒以上但不到25秒。
“有效”:15秒或15秒以上但不到20秒
“效果”:5秒或5秒以上但不到10秒。
压技时间少于5秒,与一次进攻同等看待。
禁止事项
1.“指导”处分给予任何轻微违例的一方
1)为逃避比赛故意不与对方交手。
2)在站立姿势时,采取极端的防守姿势。
3)在站立姿势时,当固定抓握形成后,不做任何进攻动作。
4)制造进攻的假象而没有摔倒对方的真正意图。
5)双脚完全站在危险区内,除非开始一次进攻,实施一次进攻,向对方反攻或防守对方的进攻。
6)在站立姿势时,持续抓握对方下列把位而又没有进攻的动作。
(1)用单手或双手抓住对方的腰节或上衣底襟。
(2)用双手抓对方同一侧的领襟或柔道上衣。
(3)用双手抓对方柔道衣的一条衣袖。
7)在站立姿势时,为了防守的目的,持续抓握对方的一条或两条袖口。
8)用一只或一只以上的手指插进对方的袖口或裤脚口,或把对方的袖口拧起来抓。
9)在站立姿势时,为了逃避比赛,持续的交叉抓握对方的一只 或两只手的手指。
10)没有得到主裁判的许可,故意弄乱柔道服,或随意解开或系 上腰带或裤带。
11)用腰带的末端或柔道服上衣缠绕对方身体的任何部位。
12)用嘴咬住对方的柔道服。
13)用手、手臂、脚或腿直接触及对方的脸部。
14)在站立姿势时用单手或双手握住对方一只脚或两只脚、一条 腿或两条腿 只裤脚或两只裤脚。
15)当甲方仰卧垫上,而乙方已成功的站了起来或跪在垫上,处于能把甲方提起来的情况下,甲方仍然用双腿环绕乙方的颈部和腋下。
2.“注意”处分给予严重违例的一方。
1)双腿成剪刀形夹住对方的躯干、颈部或头部。
2)为了使对方松开所抓握的把位用膝或脚踢对方的手或手臂。
3)用脚或腿勾住对方腰带、衣领或门襟。
4)为了解脱对方的抓握,在对方的手指部位施反关节技。
5)为了进入寝技把对方拖倒。
6)站立比赛时,一面在比赛区内施技一面步出比赛区。
3.“警告”处分给予任何有重大违例行为的一方。
1)故意走出比赛区或故意迫使对方走出比赛区。
2)企图使用以一条腿缠住对方的腿,并和对方大致面向同一方向,同时往后倒并压在对方身上的技术摔对方。
3)在肘关节以外的任何关节部位施反关节技。
4)使用任何可能损伤对方颈椎和脊椎的动作。
5)把躺在垫上的对方提起来再向垫上砸下去。
6)当对方使用扫腰等技术时,从内侧扫绊对方的支撑腿。
7)在比赛区外或企图在比赛区外施技。
8)不听从主裁判的指挥。
9)在比赛过程中发出不必要的叫声或作出无视对方人格的言行
10)作出任何有可能伤害对方或给对方造成危险的动作,或违背柔道精神的行为。
11)使用腋固技术或企图使用腋固一类的技术直接倒地。
4.“取消比赛资格”的处分是给予有极为重大的违例行为的一方(或已经受到过“警告”处分,而又有任何违例行为的一方)。
1)使用内股、扫腰等技术时,身体向前、向下弯曲,以致颈部撞击垫子。
2)比赛的一方从背后抱住另一方时,任何一方有意识的控制住对方一起向后仰。
3)带有坚硬的金属制品。
处罚不能积累,每一处罚必须按其本身的性质而定,任何第二次,或其后的处罚都使先前的处罚自动取消。对已受到处罚的比赛者,如果再受罚时,其处罚至少要比原来已受到处罚加重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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