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王某在微信上看到有微商在做某品牌的剃须刀活动且价格实惠,下单时误将10万元转入对方账户。王某与该微商多次协商不成后发现该笔钱款到了刘某的账户上,微商的信息也与刘某相符,遂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钱款。
法院经过审理发现,被告刘某生活轨迹与王某购买商品的卖家“刘某”有出入,被告刘某的身份证在2013年曾丢失过,事发后被告刘某曾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身份证被冒用,但未立案,且王某误转的钱款在汇至刘某银行卡账户后不久便被转出。故,该院以被告主体不明确裁定驳回王某诉请,王某上诉至抚州中院后,抚州中院发回该院重审,该院重审后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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