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参加了企业组织的户外“素质拓展活动”,在集体一起乘公交客车回来的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因故身亡。这个死亡情形能否被认定为工亡?对此有较大的争议。
一、本案当事人
1、原告汪某。
2、原告梁某生。
3、原告金某云。
4、被告: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第三人:中移在线服务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二、原告诉讼请求
请求撤销南昌市人社局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的洪人社工伤认字(2017)第0878号《不予认定工亡决定书》
三、法院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
一、撤销被告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的洪人社工伤认字(2017)第0878号《不予认定工亡决定》;
二、责令被告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梁某的工亡认定申请重新作出认定结论。
四、法律事实
1、三原告系死者梁某的直系亲属。
2、2017年5月15日,梁某作为第三人江西中移服务公司的员工,参加单位组织的团队建设拓展活动—肖丽琴组龙虎山之行。
3、当日17时10分,梁某在乘坐公交客车返回至206国道鹰潭境内1569公里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死亡。经龙虎山公安分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梁某不负此次事故责任。
4、同年6月20日,第三人向被告南昌市人社局提出工亡认定申请,被告当日予以受理。经调查,被告作出《不予认定工亡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5、三原告不服,诉至本院。
五、本案争议焦点:梁某的死亡情形是否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并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六、评析
一、关于“素质拓展”的相关问题:
1、从它的实质来说,素质拓展活动就是一次个体在群体活动中“体验式学习”的过程。通过实践,在实践中磨炼个体的意志、提升个体的团队意识,同时在自我反省中找到完善自我的方法。实现寓教于乐的目标
2、这种活动的基本流程:体验--分享--交流--总结--整合--应用。通过设计一些项目,来训练个体战胜困难、战胜自己的决心和信心,来磨炼个体的心理素质。来激发个体的潜能,来培养个体的创新思维、系统思维、换位思维方式。
3、企业是由人组成的,通过每个个体的劳动来完成共同的任务。是一种分工协作的关系。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任务是发挥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如何来发挥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办法是很多的。比如设计好企业文化,培养共同的价值观。比如设计好薪酬价体系,体现一种激励性的工资福利待遇。比如管理好员工的心态,培养员工的积极的心态、培养员工的集体主义精神。比如企业组织员工们到户外参加“素质拓展活动”,这就是一个好的方式。
4、企业组织员工们到户外参加“素质拓展活动”,就是法律上所说的“因工外出期间”
1、"旅"是
旅行,外出,即为了实现某一目的而在空间上从甲地到乙地的行进过程;"游"是外出游览、观光、
娱乐,即为达到这些目的所作的旅行。二者合起来即旅游。
2、旅游是复杂而具有高度象征性的社会行为,旅游者通过旅游来满足自己的各种需要。旅游动机是很多的。有些人是为了求得轻松和快乐、有些人是为了寻求他地的人文历史、有些人是为了冒险、有些人是为了体验生活、增长
知识、有些人是为了追求健康等等需要。
3、现在有了红色旅游、生态旅游、乡村旅游、养生旅游、主题公园旅游、古镇旅游等等类别。从本质上来讲旅游是一种文化消费活动。通过旅游让游客产生美感、快感和心灵上的愉悦。
三、结合本案来具体分析
1、本案的死者梁某生前与本案的第三人中移在线服务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这是工伤认定的前提
2、本案适用的法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3、本案中的梁某是属于“因工死亡”的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梁某参加公司组织的活动是属于户外“拓展训练活动”。
梁某参加的活动系由中移公司组织的,旨在奖励在工作竞赛活动中排名前列团队员工,组织这次活动与工作有本质联系。该次活动主要目的是调动团队积极性、增强凝聚力、提升工作效率,促进该公司绩效,属于企业文化建设的一个方面,具有团队建设的属性,与因个人目的而实施的旅游活动具有本质区别。
第二、参加单位组织的团队建设拓展活动—肖丽琴组龙虎山之行。属于法律上所说的“因工外出期间”
第三、当日17时10分,梁某在乘坐公交客车返回至206国道鹰潭境内1569公里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死亡。这就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后果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对上述”因工外出期间”予以进一步明确:职工在用人单位组织或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视为工作原因
判断职工所参加活动是否属于工作原因,不应仅从该活动的内容形式予以考虑,更应从该项活动的目的、性质、是否为单位组织安排、费用承担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审慎考量。如职工在单位积极鼓励或要求参加的团队建设活动中受伤,无疑构成工伤认定的正当工作原因。否则,事后仅以该活动内容与工作原因无关而拒绝进行工伤认定,致职工的伤害不顾,显然违背公平公正的社会价值取向,违背工伤保护原则,不利于当今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五、应当正确认识法律的立法原意。认定工伤不能仅限于文义解释,而应从立法目的、原则、精神出发,采用目的解释的方法。工伤认定的立法精神是最大可能保障主观上无恶意的劳动者因工作或与工作相关活动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能够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是以承担社会责任作为工伤认定的出发点,体现出倾斜立法、保护弱者的立法原则。
结论:梁某参加公司组织的户外“拓展训练活动”。其目的是为了员工放松身心、加强团结沟通,继而更好的投入工作,最终以实现单位的利益为目的,应当视作工作的延伸,其受伤符合”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伤伤害”的情形。应认定为工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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